201378月间,被告人宋玉全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高金,并自称王伟,可以帮其炒股赚钱博取其信任。201381631日,被告人宋玉全分别以帮助炒股赚钱、急需用钱、代为保管黄金首饰、自己过生日为名,从高金处骗得人民币8000元及黄金手镯1只、黄金薄片1个、锆石项链1条和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609元)。后被告人宋玉全将所骗得的黄金手镯和黄金薄片熔为一条男士黄金手链,并销赃至某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8600元。经鉴定,男士黄金手链、锆石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12731元。

 

案发后,所骗黄金戒指1枚、锆石项链1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宋玉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被告人宋玉全骗取的人民币八千元、男士黄金手链1根及销赃款人民币八千六百元,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玉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