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有风险 对外承担连带责
作者:朱文茜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322
由于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起点较低,程序也简单,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此种方式给自己做老板,但很多人只看中它的表面,从而盲目的与他人成立合伙关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不了解合伙的“实质性”法律条款,而吃上了官司。
2011年年底,栾某与宋某各出资3万元,两人共成立经营了一家土菜馆。经过协商,由栾某负责购买食物原材料,饭店采购等,宋某则负责店内的一些事务等。杨某是一家干货、蔬菜批发老板。2012年初,栾某经常去该蔬菜部购买食物原料、干货等。经了解后,杨某知道了栾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土菜馆。因此,为避免结账繁琐,双方约定每年年底由杨某去土菜馆结账。而栾某每次购买的材料则由杨某写在一本笔记本上,最后经栾某核对单价、数量、总价,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杨某与两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12月底,经结算,两人共计欠原告干货价款36000元。于是杨某前去土菜馆结账,出场出示了一本笔记本,从而证明栾某拿货的事实,宋某当场给付杨某价款10000元,尚欠26000元。在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要求宋某给付价款26000元。
而宋某则称,对其欠条笔记本记载的所拿干货真实性无异议,宋某与栾某合伙经营句容市华阳镇一土菜馆,所拿货均由栾某经手,而有些干货物并不是用于土菜馆的经营,因此宋某对欠款事实及欠条形成经过并不知情。两人系合伙关系,应按份承担还款责任,宋某已给付原告10000元,现仅对8000元欠款承担付款义务,而栾某应对18000元欠款承担付款义务。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两人合伙经营土菜馆期间,杨某向土菜馆供应干货菜品,杨某与两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杨某供货后,两人结欠杨某价款事实清楚,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因两人系合伙关系,故对于所欠杨某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宋某辩称其与栾某系合伙关系,债务承担方式为按份清偿。对此辩解,法院依照法律认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辩称应按份承担合伙期间债务,与法律规定不符,于是依法判决宋某偿还所欠的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