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审结了首起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两名消费者因购买的羊毛衫的羊毛含量与标识不符,将某超市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去年,吴某和林某一起前往昆山某大型超市购买羊毛衫。吴某一口气购买了7件某甲品牌羊毛,林某购买了5件某乙品牌的羊毛衫。羊毛衫标牌上均注明了羊毛的含量在45%左右。两人购买后,认为该羊毛衫的质量不好,于是二人便将购买的羊毛衫送到了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令所有人匪夷所思,这两个品牌的羊毛衫终竟然丝毫没有羊毛成分,而是聚酯纤维。作为消费者的吴某和林某无法与生产商取得联系,二人一气之下以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两倍赔偿其损失(注:因起诉日新《消法》尚未实施,故两人根据原《消法》主张两倍赔偿)。

 

因该两案性质相同,且为一同购买,故法院合并审理了该两案。庭审中,两原告主张因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要求变更为3倍赔偿。超市态度积极,同意赔偿两原告的损害,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双倍返还林某、吴某的价款,同时支付其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说法:为追逐高额利润,很多商家选择了昧着良心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最终损害的必然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由原来的一倍赔偿变更为现在的三倍赔偿,《产品质量法》也对生产着提供产品的质量做出了硬性规定,对生产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罚则,这有利于打击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有利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该类案件的难度在于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中,羊毛衫中完全没有羊毛含量,生产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错误的在标识牌上标注羊毛含量,明显有欺诈的故意,这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虽然法律加大的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但制假售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现象仍屡禁不止,要想让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我们不仅要做到去正规的超市、卖场购买商品,在遇到生产者、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时,更应和本文的原告一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用法律震慑和约束生产者、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