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返还吗?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298
陈某今年13岁,三年前父母陈某某和王某因为感情不合而离婚,她随父亲生活,随着自己逐渐长大,在很对事情上无法和父亲沟通,父亲也对自己不甚关心。母亲虽然再婚了,但是很多话还是想和她讲,许多事情很方便和母亲沟通。母亲王某也发现,陈某某不是很负责,对女儿的心理动态、生活需求都不清楚。于是,王某起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陈某某返还其已经预先支付的抚养费35000元。
泗洪法院受理后,陈某某答辩,承认自己对女儿关心不够,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是,不同意返还王某已经预先支付的35000元的抚养费,认为抚养费既然付了给女儿,在其抚养女儿两年的时间内,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抚养费,故不同意返还。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处理子女的抚养关系案件,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生活为原则。在子女年满十周岁时,还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陈某愿意随母亲生活,并且母亲的生活条件较好,故对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预先支付的抚养费,认为,王某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是一次性支付50000元,应当平均到每月的抚养费,陈某某主张大量抚养费已经用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某预先支付了共计50000元的生活费,是从陈某10岁开始计算其年满18岁,共计96个月,每月520.83元。现从陈某13周岁开始变更抚养关系,扣除36个月,剩余60个月剩余31250元,故陈某某应当返王某抚养费31250元。并每月支付陈某抚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