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陵法院以被告人李某、顾某、杨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今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找到被告人顾某提出以卖产品骗人入股的方式骗钱,并找到被告人杨某入伙。具体分工是3人一起上街,由被告人李某寻找骗的对象,一般是找年纪大的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比较好骗。先由李某与对方搭讪后,如果李某认为对方好骗,就抓一下头,这是暗号,顾某就上前假装不认识李某,问他们有没有电脑芯片卖,这时李某就会说帮顾某查点,顾某就会说让他们帮忙,买到了给他们好处费。接着李某就跟被骗的人说差钱入股,一起买到产品再加价卖给顾某,可赚取利润。然后,李某就带被骗的人到杨某处看货,杨某冒充卖货的,用纽扣冒充电脑芯片来骗被害人,如果对方相信,就会去取钱给李某,李某拿到钱后就会把对方送到顾某处,说他去看货,借故离开,顾某亦借故离开。上述3名被告人用此方法,先后骗得丁某、张某、蔡某、张某某等4名七旬老人钱财,合计人民币8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杨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3名被告人诈骗老年人钱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顾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被害人被骗钱财损失均得到挽回,被告人杨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适用缓刑。依法对他们进行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