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偷原本入室盗窃,谁知在二次返回行窃时恰巧主人陈某发现,为抗拒抓捕对陈某实施了殴打,盗窃遂转化为抢劫。近日,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102523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小雷子”(另案处理)在阜宁县三灶镇十灶村陈某家房屋内窃得4袋水稻,价值人民币720元。当被告人王某和“小雷子”将水稻运走又返回陈某家准备再次行窃时被陈某发现,被告人王某和“小雷子”逃跑至通榆河边乘船离开时遭到陈某等人的阻拦,被告人王某和“小雷子”为抗拒抓捕对陈某实施了殴打,后弃船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31125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