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是一种金融票据,因为其兑付的期限性,往往有急需现金的企业或个人以高息贴现的方式加以转让变现。如东男子徐某和许某利用汇票的六个月承兑期限,许以4%高息贴现费,将假承兑汇票转手,骗得人民币350.34万元。430,如东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许某、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3年年初,跑运输为生的徐某和朋友许某合伙做柴油生意,为了筹措购买资金,许某将自家大货车抵押给他人,换得十万元,许某帮忙在张家港采购了一车柴油,回到如东后许某帮忙以12.69万元价格脱手。但是许某介绍的买主却只开了张欠条,货款一直没要到。

 

20134月,许某找到徐某,说自己从网络上买了一张假的面值25万的承兑汇票,可以在银行查询到,钱骗到手后一人一半,出了事可以躲到广西去,那边许某当过两年兵,情况很熟悉。

 

徐某一番琢磨,觉得这事能干,遂谎称该张承兑汇票是从自己挂靠的运输公司拿来的,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愿意支付4%的贴现费将其转手。做棉纱、烟酒买卖的宗老板不疑有他,将其吃下。此后,许、徐二人在两个月时间里又采取类似手法先后骗得被害人宗某人民币共计308.09万元、汪某共计人民币42.25万元。

 

6月份后,因为许某交给的汇票经常有盖章错误或者印章模糊的情况,虽然许某主动提供换票服务,但宗某还是有些怀疑,去银行核实,发现票据是假的,遂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汇票而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结合二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