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游戏装备 “网络神偷”被判刑
作者:俞晓芳 陈洁 发布时间:2014-05-05 浏览次数:281
虚拟世界里的网络游戏帐户、装备等虚拟财物,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于是,一些游戏账号、装备被炒得价值不菲,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2014年4月,男子汪某和蔡某因通过盗窃他人网络游戏帐户,转卖他人游戏装备获利,而被判刑。
网络游戏成为唯一谋生工具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乡,通过玩一款“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而熟识。两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当他们知道出售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甚至帐户,可以换取现实中的货币后,便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手头紧的时候,就出售自己修炼的等级较高的技能或游戏人物来维持生计。
经济拮据,萌生盗号邪念
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里待久了,两人发现有一个人经常会在游戏里喊话“要收售各类游戏内的装备”。汪某发现此人的装备都很不错,便萌生邪念,与蔡某商量盗取这些装备。
很快,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获知了对方为马某,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下来,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地下城与勇士”的登陆账号。
偷梁换柱,转卖“宝物”获利
2013年3月,汪某和蔡某专程赶到苏州,利用获取的马某个人信息,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并以此登陆“地下城与勇士”,果然顺利进入游戏,很快两人就将马某游戏账户内值钱的游戏装备盗走。
在苏州停留两天后,两人回到四川老家,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游戏商人,共获利4万多元,两人对半分后继续心安理得的沉迷于游戏的世界里。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官提醒】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的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借此,法官提醒广大网络游戏爱好者,对于网络Q币、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也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