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就可以对孩子视而不见,逃避抚养义务。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承担抚养费纠纷。

 

原告的父亲黄某与被告唐某因感情不合于20094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静由父亲黄某抚养监护至独立生活,从20066月起,母亲唐某每年12月底前给付小静抚养费4000元(含生活、教育、医疗费),黄某抚养小静直至18周岁为止。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至今唐某未给付过小静抚养费。原告小静是个活泼、开朗的小女孩,自从父母离异后,变得沉默寡言,不爱与人交流,母亲离婚后,对小静不仅视而不见,还拒绝给付抚养费,面对母亲一次次的躲避、无情,这个渴望母爱而敏感的小女孩再次受到伤害。无奈之下,小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唐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小静系黄某与被告唐某的婚生女,黄某与唐某在离婚时约定原告由黄某抚养,唐某每年12月底前给付小静抚养费4000元(含生活、教育、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唐某与黄某离婚后一直未给付原告抚养费,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