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某持G类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案件,但两保险公司均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经过庭审调查发现,殷某的驾驶证存在瑕疵。

 

原来,早在2010年殷某就因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G类驾驶证。然而,在交巡警大队做出吊销殷某驾驶证决定前,殷某又在湖南省衡阳市申领了第二本G类驾驶证。一年后,殷某持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保险公司在知道殷某曾被吊销驾驶证后提出了以上异议。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就交强险而言,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被告殷某的驾驶证问题并非受害人能够控制、选择或者回避。如果因该问题而免除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就商业三者险而言,在有关部门撤销被告殷某第二本驾驶证之前,法院难以认定其所有的第二本驾驶证无效。综上所述,虽然两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仍不能免除两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