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连撞两次致死 谁来赔偿死者
作者:张锐 发布时间:2014-05-05 浏览次数:291
某日18时10分,胡静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钱飞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12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道路某处时,撞到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由胡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胡静摔倒在地,紧接着胡静又被冯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该事故造成胡静受伤。胡静受伤后即被送入泗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死者胡静的丈夫吕伟松、儿子吕丰与事故当事人钱飞、冯进、钱飞车辆保险人大山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近日诉至泗洪县法院。
日前,泗洪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查明钱飞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钱飞所有,钱飞为该车在被告大山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吕伟松为死者胡静之夫,吕丰为死者胡静之子,除上述两人外,死者胡静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钱飞、冯进家庭也都比较困难,为了尽快让原告吕伟松、吕丰拿到赔偿金,承担法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钱飞同意赔偿原告吕伟松、吕丰60000元,并当庭履行。被告冯进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并当庭履行40000元,余款30000元
对被告大山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型普通客车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首先其由大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该起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但本案事故起因为死者胡静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存在过错,其对本起事故发生承担责任;钱飞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超车时与胡静车辆发生事故,对本起事故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冯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遇相对方向车辆车灯较亮,未确保安全通行,撞到胡静,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钱飞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医疗费1082.2元+车损240元=111322.2元;不足部分,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30%,但已超出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某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0元;仍有不足部分,因当事人已另行达成协议,无需在本判决中处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伟松、吕丰各项损失111322.2元、100000元,计211322.2元。(文中人物、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