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男一女,十年前妻子因病去世,两年前儿子因犯盗窃罪入狱正服刑,种种变故降临到这个家庭,落在王先生肩上,最终在重压下,王先生患上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主要收入来源是所在村委会发放的低保每年6000元左右。王先生的女儿已经出嫁两年,现在已经怀孕待产,王先生找女儿让其赡养自己,女儿小王已自己生活困难等理由拒绝赡养,无奈下王先生遂将已经出嫁的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并负担医疗费。
原告王先生诉称:二人是父女关系,自己身患疾病,不能行走,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被告作为自己的女儿,对其不管不问,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支付赡养费并负担全部医疗费。
被告小王辩称:自己已经出嫁,按照当地风俗,如果家里有儿子的话,出嫁的女儿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自己愿意承担一部分;她现在已经怀孕60多天,又没有工作,家里也是靠丈夫的工资和公婆打工挣的钱维持。其本人也需要公公、婆婆照顾,因此对于父亲的赡养费,她只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年岁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其女儿,小王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不因其已经出嫁而免除。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双方的具体收入支出情况,酌情予以确定。王先生尚未发生的医药费,待具体发生之后,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每月给付李先生赡养费500元,每月月初给付。
法官说法: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认定赡养费的标准时应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