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台乡镇某村的赵某与邻居钱某闲聊时发现两家对邻居张某都有不满,便合谋对张某进行报复,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案件,判处赵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钱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几年前,赵某家建房子的时候,张某的老婆不让建,后来赵某在自家门前晒了黄豆却被张某收走,家中的窗户也被张某弄坏,一系列的事情发生后,两家的关系就僵了。

 

一天,钱某到赵家玩,因为钱某与张家也有矛盾,赵某便提议两人一起报复张某。赵某提议可在张某投资的张某哥哥的鱼塘中投毒,钱某同意。于是,两人便开始着手准备。赵某让钱某去兴化买回30瓶鱼塘清塘剂,随后两人一起进行了分装。30瓶清塘剂原液被装在了两个饮料瓶中,洗清塘剂药瓶的水则被装入了第三只饮料瓶。装好后,赵某提议两人当天晚上就去投毒,可钱某以自己妻子生病需人照顾为由拒绝了。过了几天,赵某觉得为免夜长梦多投毒的事不能再等,便将一瓶原液和一瓶洗瓶水交给了钱某,自己带着剩下的一瓶原液去了鱼塘实施了投毒。仅仅一瓶原液便导致了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钱某心想自己与张某的哥哥无冤无仇,何必去祸害无辜者,便放弃了投毒。

 

案发后,赵某的家人赔偿了张某哥哥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他的谅解。

 

法庭审理认为,赵某、钱某为泄愤报复,采取投毒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赵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钱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但其虽然放弃投毒,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或阻碍整个犯罪结果发生,其与赵某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承担责任,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处赵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钱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