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首次扣划公积金执结借贷案
作者:戴长宏、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4-05-04 浏览次数:1083
无财产可供执行,欠债如何偿还?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是该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顺利执结的案件。
今年初,该院受理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王某、佴某、潘某等七人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16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其中四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经查询得知该四人有不同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其家庭成员住房条件已达到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该院遂在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力协助下,成功扣划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244000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据悉,泰州市中院已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并对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程序进行了规定。依据《意见》内容,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系职工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但同时规定,鉴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专用性和社会保障性,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首先,不得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即不得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其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执行,一般在合议庭讨论后,由执行长决定,并提请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