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入刑三周年到来之际,通州法院开展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7名危险驾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不等的徒刑,同时并处罚金。该院邀请了相关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着力营造交通安全氛围。

 

被告人贾某系河南省夏邑县,暂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斜桥村,从事个体经商。20131210日中午,被告人贾某在海门市天补镇一朋友家吃饭,席间饮酒。后被告人贾某驾驶已过检验期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前地段时,撞击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mg/100ml。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据了解,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该规定实施三年来,通州区共有628名醉驾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628名醉驾者中,摩托车驾驶员占比达八成。当天宣判的7名被告人中,6人即涉及驾驶摩托车。另外,醉驾者多存在无证驾驶或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等违章行为,交通安全意识差成为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