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心不改再惹事 构成累犯从重罚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4-04-30 浏览次数:266
被告人吉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11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2年1月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该案经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1、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责令被告人吉某某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340元,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吉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