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吉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11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21月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628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53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20131224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该案经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1、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责令被告人吉某某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340元,发还给被害人。

 

201381中午,被告人吉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滩村小学南侧,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屋内翻找到人民币4340元、红南京香烟7包。后吉某某仍在李某某家中继续翻找财物,在此过程中不料被李某某发现,吉某某为抗拒抓捕逃离现场,用拳头等击打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头部,后被告人吉某某将盗窃的人民币4000元、红南京香烟7包遗弃在现场,驾驶摩托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吉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吉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