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119,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段行驶,该路段因金某公司下水道施工遗留部分淤泥,张某从堆积淤泥的路上经过时不慎滑倒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及下水道施工负责人沈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与金某公司签订有下水道承包合同。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公司及沈某赔偿损失85017.80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淤泥滑倒受伤,被告沈某作为堆放淤泥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张某驾驶非机动车遇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亦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金某公司将下水道排水工程发包给被告沈某,存在选任过失并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赔偿原告张某18489.8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多少。

 

审理本案,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第一,堆挖淤泥的施工方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发包单位金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金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沈某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同时,被告金某公司对本公司的工程施工疏于管理,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确定三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如皋法院从事故过程、受益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并参考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