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民工闹”猖狂作案 敲诈勒索团伙全部落网
作者:徐正诚 周运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368
“下工地”、“洗老板”是敲诈勒索团伙内部“干活”的暗语,专指假借去工地应聘做工,故意怠慢工作,延误工期或者干脆就不做,然后以来回车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名目索要钱财的敲诈勒索模式。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辛苦劳作的代言人。然而,近期一伙专门打着农民工旗号以到工地找活干为幌子,实际却根本不干活,直接敲诈勒索工地老板的团伙在南通、盐城、常州等地作案多起,最终在常州武进某建筑工地全部落网。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3年10月,该团伙由盐城行至常州,准备再次实施敲诈勒索。团伙内的20多人均来自安徽,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且有一套完整的敲诈勒索模式。先由“中间人”杨某利用曾经做过工头的便利,在江苏各地寻找需要民工的工地老板,一旦找到目标就立刻通知团伙内几个主要骨干召集成员赶往目的地,他们之间都不需要多交流,只要召集的时候说是“下工地”、“洗老板”,团伙成员就都能明白是去敲诈勒索。
到了工地现场,由于这帮人看上去就不是做工的人,且人数众多,往往工地负责人不会要这样的工人,这时中间人会乞求老板:“人来都来了,也没地方去,还有老人和妇女,你就先安排他们住一晚,明天上午你挑人,选中的就留下,没选中的我就让他们回去。”正是利用了老板对农民工的同情心理,有的负责人会安排他们在工地的工棚住一晚。
第二天,这帮人就会逼迫工地负责人安排工作。这时工地负责人再想联系中间人,中间人早已手机关机,人也早就溜了。接下来,工地负责人如果安排工作,他们会故意不好好做,或者故意找茬,让老板辞退自己,然后索要工钱和来回车费及生活费,而且数额较大,有时只工作一天往往都要每人收取近1000元的费用;如果不安排工作,他们同样会索要高额的来回路费和生活费。如果不给,他们就会采取阻挠工地施工、堵门、堵路等方式逼迫工地负责人就范。就是用类似的方式,这个团伙在江苏常州、南通、盐城等地作案5起。敲诈勒索到钱财后,中间人杨某按约定先提成15%,4个骨干每人提成8%,剩下的再由其他参与的成员平分。
被敲诈勒索的负责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因为和这样的敲诈勒索团伙纠缠下去,很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到时损失会更大。
也有一些负责人会选择报警,警察到场后,老板一方控诉对方故意找茬讹钱,敲诈勒索团伙这方就伪装成民工控诉老板拖欠民工工资,“老板说好了要工人的,咱们从老家赶来了现在却又说不要了,我们身上也没钱买车票回去了,老板必须补偿来回路费和生活费。”由于当初没有和中间人签订任何协议,都是口头约定,中间人又藏匿找不到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警察到场也只能当成普通的劳资纠纷进行调解,有的现场群众遇到这样的场面,甚至误以为真的是无良老板拖欠民工工资,从而声援他们。最终工地负责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于是这个团伙作案越来越频繁,要价也越来越高,终于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一次在常州武进再次作案时,被武进警方一网打尽,20余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经武进法院公开宣判后,组织成员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对用工的时间、报酬、工种作出明确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也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在法院审理的这数起工地敲诈勒索案件中,用工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材料,仅用口头方式与中间人作出简单的约定,一旦发生任何事情,用人单位即陷入被动处境。
2、该种行为不是简单的“敲竹杠”,而是共同犯罪行为。在法院审理期间,一些成员表示自己只是跟着老乡一起到工地上,并没有直接去敲诈老板,事后仅得到几百块到一千块不等的收入,殊不知,这种通过到建筑工地“打工”为幌子,采用谩骂、殴打、阻碍施工的手段,向工地老板索要路费、误工费、生活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触犯刑法,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数起类似案件发生后,很多工地对一些省份的用工人员忌讳三分,不敢随意再招来,以免惹祸上身,耽误施工进度不说,还要花钱消灾,但对于那些真正通过自己劳动获取报酬的用人人员来说,也是一笔损失,增加了寻找工作的成本,此类恶性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了用工诚信度,增加了招工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