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展示法院打击涉民生犯罪成果,教育社会公众提高针对传销等侵害民生犯罪的防范意识,428下午,港闸法院对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三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其中余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涉案“特许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并无实际经营活动,系以发展成员,收取入门费,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一定比例提取入门费的传销组织。根据该组织活动规则,加入组织需要缴纳入门费,首份为3800元,之后每份为330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21份合计69800元。根据购买和发展的下线份额确定成员的级别,共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五个层级。购买份额达到业务主任后可发展下线人员,份数达到要求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并根据级别获取返利和提成。为进行有序管理,该组织以老总为负责人领导一分支进行传销活动,每个分支内部设立大总管职位协助老总进行全面管理。从2012年底开始,姜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任老总级别,分别领导传销人员54人和87人在南通地区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余某于201212月加入传销组织,经姜某某任命,担任姜某某分支的大总管职务,负责上传下达、及时向姜某某汇报组织成员的情况,向传销组织成员传达指示。徐某某于20132月加入传销组织,经杨某某任命,担任杨某某分支的申购总管职务,负责与新发展成员签订加入手续,并将签署好的文书交给杨某某,向大总管转告缴纳入门费的帐号。刘某某于20133月加入传销组织,经姜某某任命,担任姜某某分支的自律总管职务,主要负责监督成员遵守传销组织内部的各项规定。

 

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特许自愿连锁经营”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三被告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所管理的传销组织层级达到三级且传销活动人员超过三十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及户籍地司法机关均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因此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港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均为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中,“特许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级三阶”的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条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符合传销组织特征。三被告人在传销组织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