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家门口倒车时不慎将父亲撞倒,父亲将儿子和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201312201000分,钱青强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家门口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将在车后行走的父亲钱国庆撞倒,致钱国庆受伤。201418,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沭钱青强家门口不属于道路,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钱国庆受伤后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83941.92元。后因与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便一纸诉状将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钱青强告上法庭,并向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要赔偿。钱国庆诉称,原告在家门口被被告钱青强倒车撞倒受伤,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83941.92元。被告钱青强所驾的车辆在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0元。

  

法庭上,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本案不属交通事故,我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钱青强系原告的儿子,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被告钱青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倒车时将原告钱国庆刮撞致伤,被告钱青强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钱青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解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其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原告钱国庆与被告钱青强系父子关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交通事故系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钱国庆要求被告友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