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但发生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逾期未换证,保险公司该不该因此为由而拒绝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桩关于机动力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发生交通事故,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此而赔付的责任。

 

20129月,句容某制衣公司为其号牌苏LKXXX号小型客车向句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54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杨某驾驶的号牌苏APUXXX号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致该制衣公司的车辆损坏,车损经定损为12100元,另该制衣公司支付了施救费200元。事故发生后,制衣公司向保险申请理赔车损,保险公司以张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为由拒赔。于是制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车损、施救费合计12300元。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确认书、拖车费发票等事实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则认为,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持的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逾期未换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故对该起事故造成的车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12100元、施救费损失200元,法院予以确认。但保险公司说法不法院不予主可。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持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对此辩解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虽规定有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之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保险车辆,因为驾驶人不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和能力,会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出险概率大为提高。因此,对于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应侧重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保险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本案中,驾驶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原来所持的驾驶证有效期虽已逾期,但逾期不足一年,并未被公安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仅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事故发生后换领新驾驶证时,并未被要求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可见公安管理部门并未因张某原有驾驶证过期而认定其丧失了驾驶能力。因此,驾驶证有效期逾期并不当然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性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其次,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了新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的新驾驶证,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保险事故造成原告的车损、施救费,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