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5.13”持刀抢劫金店案近日宣判,被告人梅某、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获刑12年,并处罚金5.2万元。另一被告人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5千元。

 

28岁的江苏海安人李某和30岁的河南固始人梅某都在浙江杭州打工,两人均嗜好赌博,并相识于牌桌,赌运都不济。在输了七八万后,两人求财心切便萌生了结伴抢金店的念头。2013511,先回到老家海安的李某叫来梅某,两人在海安城东镇某社区门口偷了一辆摩托车,为实施抢劫做准备。经过踩点,他们选择了在如皋下手。513730分左右,两人头戴头盔、面蒙口罩冲进位于如皋市中山路的新天宝金店实施抢劫,一人手持约20厘米的长刀威胁营业员蹲下,另外一人拿榔头直奔黄金项链柜,砸碎玻璃抢得10根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6万余元。据店内监控,抢劫过程不到20秒。得手后两人骑摩托车逃离,之后,向徐某卖掉一根项链作为路费,并分了赃。尽管两人谋划抢劫后如何潜逃,但还是在7天后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梅某、李某分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