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就是上了保险,当借款的人不能还钱时,你还可以去向保证人索要。但是,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就会消失。

 

日前,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还钱的诉讼请求。

 

2012421,被告汤某为做水产生意,从原告孟某处借了2万元。汤某特意给孟某写了借条,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是1年。孟某为保险起见,特意约定由王某作这笔借款的保证人。王某在借条上书写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后签名书写“保证人:王某”。然而借款到期后,汤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孟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汤某偿还借款本息 24800余元,并由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到期日(2013421)至原告提起诉讼(2014年2月16)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王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汤某借款本息24800余元,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担保法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种类,则此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