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致残 仍可认定工伤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315
员工作业时,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引发各种突发事故。近日,仪征某钢管厂员工王某,在车间工作时,因为操作不当身受重伤,在申报工伤认定之后,工作单位拒绝承认,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日前,仪征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案件。
今年40多岁的王某,是仪征某钢管有限公司的夹头工。某日,王某在轧头机进行钢管夹头操作中,因同岗操作人员外出上厕所,为了不影响工作,王某擅自一人操作机器,导致右上肢夹入轧头机左齿轮,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后经救治,王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右上肢却造成了离断毁性损伤。王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王某所在单位认为,王某受伤是由于本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操作机器发生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虽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原告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即使王某是操作违规,情况属实,也不对认定工伤构成影响,故判决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