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士向昆山法院提交诉状,痛述自己“有家不能回”的遭遇,要求与丈夫黄某离婚,422昆山法院审结该案。

 

2005年金女士的前夫不幸去世,在亲戚的介绍下金女士于2007年认识了离过婚的黄某,黄某比金女士大十几岁,在两人交往中黄某耐心细致,他还将自己的房产证和银行卡交给金女士保管,他无微不至的关心和求婚的诚心深深地打动了金女士。2008年两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各有子女结婚后他们就未再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两人相敬如宾,可没想到黄某退休后脾气开始越来越“古怪”。由于妻子比他小很多,他经常怀疑妻子有外遇,任凭金女士如何解释他也不听,两人遂因此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随后两人持续“冷战”。在一次争吵后黄某趁金女士不在家将其身份证“偷走”并把两人婚后的储蓄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自此,金女士的生活开销便不再自由,全部由黄某说了算。20135月,倍感压抑的金女士离家搬到外地与儿子同住,黄某打电话要求她回家来住但被拒绝,黄某感到很伤自尊,他便将金女士在家中的衣物全部从家中丢出。金女士感到就算她回家,家中也没有了自己的东西,两人已经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庭审中,法官依法查明了相关事实,黄某再三向法庭表示自己不愿离婚,自己的极端做法都是因为太在乎妻子,怕妻子离开自己。开庭过程中金女士时常落泪。

 

法院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间缺乏互相信任、关心和沟通所致,并无原则性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夫妻感情和好是可能的。法官遂通过多次调解,女士最终回心转意,原谅了丈夫,最终两人和好如初。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女士在经历了丈夫的冷战、“偷”拿家庭财产后,对黄某的行为显得心灰意冷,所以决意离婚,但从两人的相识、恋爱及婚后共同生活的经历来看,两人的感情基础较好,主要是由于黄某年龄比妻子大十几岁,因为自卑而害怕失去妻子所以心生猜忌,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黄某独自占据家庭财产及烧毁衣服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教育黄某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多沟通交流,少怀疑猜忌,夫妻两人平等相待,共同管理家庭财产,这样才能经营和谐、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