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有记”告“奇芳阁” “九蜂堂”告“老山”
作者:陈菲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1396
4月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中英文版)的主要内容,公布了10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去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31件,刑事案件420件。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案件仍居前三位,分别为3486、3051和818件。
在这次公布的10大案例中,有3起案件来自南京,其中,老字号“蒋有记”告“奇芳阁”案、“九蜂堂”告“老山”案受到广泛关注。
“蒋有记”告“奇芳阁”
“蒋有记”系南京老字号,主营牛肉锅贴和牛肉汤,秦淮八绝之一,该字号由蒋玉友的祖父于解放前创立。
1980年,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夫子庙饮食公司)的前身南京市饮食公司秦淮区公司蒋有记包饺店恢复了贡院西街12号“蒋有记”餐馆的经营,期间企业名称和经营地址多次变更,但该餐馆一直由夫子庙饮食公司及其前身、夫子庙饮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芳阁公司)经营。
2004年,蒋玉友、夫子庙饮食公司于同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蒋有记”商标。后蒋玉友成为“蒋有记”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于2011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事后,蒋玉友认为夫子庙饮食公司、奇芳阁公司等明知其享有“蒋有记”商标专用权,仍然一直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使用“蒋有记”商标,赔偿损失5万元等。
法院认为,夫子庙饮食公司并非是在蒋玉友的商标注册后才使用“蒋有记”标识,不存在违背商业道德,属善意使用。但为规范正常市场秩序,夫子庙饮食公司只应在贡院西街12号“蒋有记”餐馆原址继续使用“蒋有记”商标,且不得改变该未注册商标的标识和扩大经营区域及规模,在使用中还应加上适当标识,以便与蒋玉友的注册商标形成区分。
而位于升州路的“奇芳阁”餐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该餐馆有在先使用“蒋有记”标识的事实,故奇芳阁公司侵犯了蒋玉友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奇芳阁公司立即停止在升州路“奇芳阁”餐馆使用“蒋有记”标识,赔偿蒋玉友2000元,同时驳回蒋玉友其他诉讼。
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商标或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
该案“蒋有记”老字号及商标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沿革,故在处理此类商标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历史、政策等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的权利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可以要求善意在先使用的夫子庙饮食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且不得改变原有标识和扩大经营区域及规模,在使用中还应附加区别性标识,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
因为一只熊,“九蜂堂”告“老山”
南京九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蜂堂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6日,其于2007年10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小熊立体商标。
2010年2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自2009年至今,九蜂堂公司在其生产的蜂蜜上持续使用该立体商标。
2009年下半年,九蜂堂公司发现南京老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山公司”)在相同的蜂蜜商品上使用了与该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小熊瓶形),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3.4万元。
老山公司认为,其并未将小熊形象的包装瓶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作为商品的包装使用,且被控侵权商品本身附着了“老山”牌商标,与原告“九蜂堂”标识构成区别。
法院认为,涉案立体商标的外部表现形状是小熊的瓶形,本身是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由于小熊瓶形属于非常用包装,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消费者逐渐会将该产品外包装、外形与特定厂家生产的产品联系起来,故该形状已经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此外,老山与九蜂堂皆为南京的蜂产品生产企业,两者的商品往往会陈列在同一货架上,当消费者在同一种商品上看到近似的包装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据此,法院判决老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九蜂堂公司损失6万元。
尽管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但立体商标的侵权判断一直是商标审判领域中的难点问题,因为立体商标与传统商标有很大不同。对于一部分立体商标而言,其本身就是用来包装产品的,或者是该产品的外形。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应当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该案的裁判结果符合立体商标重点保护“三维标志”本身的立法原义和立法目的,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及近似性判断所作的积极探索,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尽量划清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商业标识的界限,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