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对法官的启示
作者:周宏 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2657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正逐步提高,其被赋予了崇高的权威,也被寄予了更高的角色期待。这必然要求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所作为,优质高效地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国哲学史上,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将“无为”视为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并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对法官而言,“有为”很重要,也很有必要,但不能绝对化、片面化。从先贤的思想中汲取“无为”的智慧,并和“有为”一起,两者互补融通,从而更有益于铺就法官的成功之路。
其一、尊重规律。历史上,西汉初年,行黄老之术,推崇无为而治,典型莫过于“萧规曹随”。然而,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前人的经验成果,对社会发展进行引导。
实践中,案件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变万化,但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心理的把握、庭审节奏的控制、送达的技巧等等方面,总蕴藏着一定的规律性。法官的司法技艺要达到庖丁解牛般的游刃有余,首先就要对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有熟练的把握,在充分考虑普遍性的同时因案制宜地化解矛盾。法谚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另一面则需要对前辈、同事的经验进行学习、借鉴和传承。
其二、慎用权力。权力具有两面性。司法权也不例外,它也可能滋生出“合法伤害”的潜规则——表面上合法合理地使用权力,实则在利用权力欺压良善、获取非法利益。老子讲“治大国若烹小鲜”,就要求官员施政时要谨慎小心,少乱翻乱动,不胡闹折腾,否则就会如同锅里的鱼一样会焦糊碎烂,不能入口,最终得不偿失。
法官在运用权力时,如办理速度的快与慢、判决数额的多与少、执行力度的大与小,在信息不对称、自由裁量权等因素的作用下,都可以灵活把握。法官就得做到不折腾,从经济成本、心理负担、诉求愿望等各个角度综合替当事人着想。要从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规范权力行使,让赢者赢得明白,让输者输得服气,从而在个案的积累中牢固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其三、禁住诱惑。元代大学者许衡一日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路边正好有一棵梨树,行人纷纷去摘梨,惟独许衡不为所动。他人不解,认为世道混乱且梨系无主之物,并笑其迂腐,他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我心有主”正是一种准则、一种修养、一种精神,要求人们即便在利益诱惑面前,哪怕是在很难受法律约束的时空环境中,也能够对自己严格要求。这正暗合了道家“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去甚、去奢、去泰”等恬然安静、返璞归真的无为心态。
苏轼说过:“难行之言,当有所必行;而可取之利,当有所不取。”“我心有主”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对诱惑时,时时刻刻以党纪国法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仅是出于对违法后果的畏惧,更要化作自觉行动和内在修养,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官的威严和法律的尊严。即便是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隐秘环境下,也绝不触碰底线,并以高尚的品德带动全社会风气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