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撤消后赠送的阁楼应该如何处置?
作者:李晓侠 发布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101
开发商采用“买顶层送阁楼”的方式促销,为便于办理阁楼的产权登记,将赠送的阁楼面积与出资购买的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记载。后因开发商的过错购房者退房,双方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了退房单价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实际退房时双方就退房面积及阁楼的处置产生争议,购房者要求按照合同面积退房,开发商只同意按照出资购买的实际面积办理退房。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上述争议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阁楼系开发商无偿赠与,购房者购买的房屋面积不包括阁楼,且该赠与附属于购房合同,因此购房合同一旦撤销,退房面积应按照实际出资购买的面积计算,阁楼应无条件返还给开发商。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顶层送阁楼”是开发商促销的手段,赠与的背后是开发商必然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更高的销售价格或是销售量的增加。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开发商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阁楼的面积亦计进了合同面积,因此,应将赠送的阁楼面积计算在退房面积内,按照合同面积退房。
第三种观点认为,购房者未支付阁楼的对价,且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应超出其签订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收益和购房户受到的损失,因此退房面积宜按照实际购买的面积计算,阁楼不应计算在内。但考虑到开发商的赠与阁楼行为对交易双方利益的影响,退房时应给予购房者合理补偿。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
第一、该“赠与”对合同双方来说名为无偿,实为有偿。
首先,从开发商角度看,其从“买顶层送阁楼”这一促销行为中实际获得了利益。这种获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附赠与阁楼的房屋的销售价格明显提高,甚至高于更优越的楼层的单价,此种情况下“赠送阁楼”的价值实际已经纳入商品房的售价之中。其二是价格虽未明显提高,但房屋因此更容易销售,开发商从该促销行为中获取销量增加的利益。总之,开发商往往因赠与行为卖的量更多或者价更高。其次,从购房人角度看,赠与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影响到其对买卖房屋的价值判断,其因为赠与而愿意购买或者接受更高买价,赠与对其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利诱,而非免费的午餐,否则购房人可能根本不会购买该房屋。因此其实际付出了交易成本。既然要以赠与的方式来促销,可以推定该房屋实际上“不值”这样的价值。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开发商不应仅仅在销售时从中受益,购房人亦不应该仅仅在购买时付出成本,退房时理应从阁楼中得到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因为开发商虽然从中获益,但其从促销中获得的收益明显不足以达到须承担将赠品当做实际购买面积进行退款的地步,买方的损失亦未达到须将赠品等同于实际商品退款才能弥补的地步。据此,退房时应以实际购买的面积为准,不应将阁楼计算在退房面积内,但应对阁楼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二、从实质公平角度看,购房者亦应享有就阁楼进行补偿的请求权。毫无疑问,在附赠与义务的买卖合同中赠与和买卖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家有赠与的承诺,则买方有权要求给付赠与。购买后若因产品质量等卖方过错,买方在退还商品时通常无需退还赠品。无疑,商品房是大宗消费品,阁楼价值较大,不是一般的赠品,如果业主不购买房屋,开发商不会赠送阁楼,这种赠送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的;只要购房者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交付房屋及赠品阁楼,赠与是开发商应尽的合同义务,绝非可有可无。当双方解除合同购房者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时,对于未计算在退房面积之内的阁楼,开发商若无条件收回实属霸道,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理应给予购房人一定的合理补偿,此项请求权不应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