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铜山一农民工蔺渐强在上海打工期间,因醉酒后与妻子争吵,后于家中与出警民警厮打,被上海市劳教委以有妨碍公务行为,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蔺渐强认为他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上海市劳教委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缺乏事实证据,于劳教教养期满后,向铜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铜山法院审理并判决蔺渐强胜诉,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蔺渐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事发醉酒与妻子发生争吵

 

今年37岁的蔺渐强是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人。08年前后,其携妻子一同来到上海上塑集团打工,两人也在奉贤区租了一间小房子,稳定了下来,一心想着等攒够了钱就回老家做做小生意,不料却因为夫妻间的争吵惹祸上身,身陷囹圄。

 

2012524晚,蔺渐强酒后与妻子李庆芳发生纠纷,并对李庆芳动手打骂。李庆芳被打之后就电话告知其兄长李庆光,其兄当即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由三人组成一小队赶到了蔺渐强租住处,而此时蔺已经酣睡。民警叫醒他想要了解情况,没想到蔺渐强先是置之不理,而后突然起身对身边一名民警踢打,后面两名联防队员上前制止,蔺渐强又与联防队员发生厮打,后被制服带至当地派出所进行讯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529,上海市劳教委向其送达聆询告知书,蔺渐强表示自愿放弃聆询,次日上海市劳教委即决定以妨碍公务行为对蔺渐强劳动教养1年。

 

法院撤销劳教决定

 

蔺渐强虽然在劳教所待满了一年,可是一直都对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不服,于去年12月份向其户籍所在地铜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蔺渐强称其酒后在睡梦中被拉起,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出现推搡和语言冲突,是人的本能,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上海市劳教委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且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更重要的是,蔺渐强认为自己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上海市劳教委的决定使用法律错误、作出劳教决定程序不当。

 

铜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蔺渐强虽家居农村,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但争端发生在其租住的家中,蔺并非流窜作案人员,不属于被劳动教养的对象。

 

上海市公安奉贤分局于529提出劳动教养请求,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于530合议,根据规定,应当在合议后两日内给蔺渐强送达聆询告知书,而实际送达聆询告知书的时间却早于合议的时间。公安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聆询告知义务,使蔺渐强不能知晓申请聆询的主要内容,难以保障其对劳动教养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认定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判决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蔺渐强作出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今日生效。(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