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三轮车收废品摔倒,住院治疗花掉医药费七千多元,出院后的老李竟拿着一把“锤子”到法庭起诉,称有人曾经用这把“锤子”帮其修车,要其赔偿两万五千元。最终因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主张,该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原来,五十多的老李是从安徽来到昆山的务工者,平日以回收废品为生,两年前他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方便自己四处回收废品。20138月某日早晨,老李像往常一样开着电动三轮车出门收废品,在过一座桥的过程中三轮车右后轮飞出致其摔伤,老李忍着伤痛找到前段时间帮自己修理三轮车的修车铺,却被修车铺的人告知他的车是十几天前修理的,修车铺不可能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吵,经民警调解之后老李放弃向修车铺索赔,民警还开警车送老李去医院治疗。

 

在住院治疗的当天夜里,老李“左思右想终于想起”,他出事的前一天去了昆山市巴城镇某小区收废品,在小区住户老王家中收废品的时候发现自己车后轮歪了,当时老王催着他去搬废品,而老王就用他的一把铁锤帮自己修车,待他搬完废品回来车轮已经正了,他就装着满满一车废品开回了家,第二日就发生了事故。老李马上报警称正是因为“老王的帮忙修车才导致自己遭了秧”,老王才应当对自己的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几天后老李出院便去老王家中理论,老王则拒不承认帮老李修了车,双方言语不成还拳脚相向,事情闹到派出所后民警也束手无策,前前后后双方又闹了一个多月,民警最终只能提议让老李去法院起诉。

 

老李便拿着一把“锤子”来到法院,起诉老王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两万五千余元。该案一经法院立案,便引起法官重视,多次请双方到法庭协调沟通,无奈双方皆是一口咬定态度坚决。老李坚持认为老王帮自己修了车,但没有帮自己修好,也未尽到提醒义务放任危险存继致使自己发生事故受伤,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他手上这把“锤子”就是铁证,上面肯定有老王当时帮他修车留下的指纹;而老王则辩称老李来自己家收废品是7月底的事,并非老李所称的出事的前一天,自己更没有帮他修过车,老李拿把锤子吓唬不了自己,简直莫名其妙。

 

法官为了查明是否存在“帮忙修车”的事实,一方面提议双方对“锤子”上是否存有老王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前往老王所在小区调去监控录像及寻找目击证人。经法官沟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鉴定人员亲自赶到昆山法院,现场对老王的指纹进行了采样,并将老李提供的“锤子”带回鉴定,然而经过专业鉴定,老李提供的“锤子”因保存条件过差,已无法提取出指纹,故而无法确认上面是否有老王的指纹;而法官去老王所在小区调查取证发现,该小区监控录像只能保存一个月,民警之前也来调取过监控录像,但那时监控录像已不存在;法官也询问小区保安,也没有人曾看到过老王用“锤子”帮老李修车。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法原则,原告对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应当进行举证,因老李最终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老王曾经帮其修理过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也就不存在老王对其受伤负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官依法驳回老李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