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向法院申请保全他人财产290万元,但法院只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57万元。严重超额保全带来损失怎么办?418,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超额申请诉讼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某服饰公司122442.46元。

 

20035月,服饰公司将厂房工程发包江某承建。20123月,江某向海安法院起诉,要求服饰公司偿付工程欠款及利息计人民币2858725.88元。其后,江某申请法院冻结了服饰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20129月,江某申请将保全金额变更为1900000元。海安法院审理后查明,服饰公司其实只欠江某工程款570000元,遂依法判决服饰公司给付江某工程款570000元及利息。江某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饰公司按判决履行后,江某以为官司就此了结,早已将此事忘到耳后。

 

20133月,江某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一纸诉状。江某感觉有些莫名其妙,仔细阅读诉状后,才知悉原委。原来服饰公司被江某超额申请保全后,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造成巨额利息损失。其要求江某赔偿15万余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超额保全申请导致服饰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客观上使得服饰公司产生损失,遂判决江某赔偿服饰公司利息损失122442.46元。宣判后,江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控制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以保证法院今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得到履行或执行,增强可预见性,降低不确定性。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如果你不按照案件事实准确适用保全措施,就有可能对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江某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其应得利益,而非有限、合理的差距,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超额保全申请导致服饰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客观上使得服饰公司产生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