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湖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注重通过和解方式执结案件,在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积极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2012620日,该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历时九年未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有效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仇恨,促进了社会的团结、稳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628日上午7时许,作为近邻的被执行人李某与受害人王某为琐事言语不和,继而相互缠打一起,李某拿起凳子砸王某不中,王某找东西还击时,看到李某拿了一把镰刀冲上来,便上前夺下镰刀扔到天井里,两人再次缠打时,李某趁机拾起镰刀朝王某脖子砍了一刀,致王某受伤昏倒,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同年711日,王某因颈部脊髓横断伤后合并肺部严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王某家人6500元。该案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王某家人同时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而用镰刀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赔偿受害人王某家人的损失二万多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附带民事判决内容,受害人王某家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李某已到农场服刑,且未查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执结。由于家人被伤致死,损失又得不到赔偿,受害人王某家人对李某家人充满仇恨,多次到李某家里索要赔偿款并闹事,并常发生一些口角和冲突,双方家庭的矛盾怨恨日益加深。

 

 

201110月,李某在改造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提前释放,并在家人、朋友帮助下做起了小生意。受害人王某家人闻讯后,立即赶到法院,强力要求法院尽快执结该案。院、局领导高度重视该案案情,立即安排富有执行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该案。执行人员依法传唤李某到法院谈话,李某在法院谈话中表示,自己受改造多年,早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至今仍非常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同时给两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害,而且原为近邻的两家现在积怨很深充满仇恨。李某表示现在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生意刚起步,请求执行人员做受害人家人的工作,再给半年期限。承办人员将情况告知受害人家人后,受害人家人表示同意。

 

 

 

面对迎来转机的陈年案件,执行人员没有感到轻松,反而感到肩上担子重大,执行人员考虑到既使李某到期履行赔偿义务,九年陈案顺利执结,但是社会效果并不一定理想,双方家庭多年积怨产生的矛盾如不能趁机化解,始终还是社会的一个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再次引发矛盾纠纷。执行人员的想法也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去年年底以来,院、局领导多次安排执行人员先后五次到双方当事人的家里走访,在了解、关心家庭生产生活情况的同时,劝说、引导、教育双方家庭成员 “冤家宜解不宜结”、“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等和谐理念,缓和双方家庭成员的怨恨对立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家庭成员都为执行人员的真情实意和坚持执着所感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看到成效后,执行人员又趁热打铁,邀请镇、村委会干部一起组织双方家庭成员到村委会进行调解,在村委会会议室,李某主动诚恳的向受害人家人道歉并承诺一定会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家人也表示到时将会谅解李某的行为。

 

2012620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共同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历时九年之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解执结,两个家庭历时九年的仇恨也同时一笔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