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 法院判返还
作者:陈璇 鞠久才 发布时间:2007-04-19 浏览次数:1821
本网南通讯:同一笔交易收到客户公司两次货款,对方多次索要,却一直拖欠不还,日前,如皋法院判决南通这家公司将天上掉下的“馅饼”如数归还给客户公司。
2004年11月,宁波某自行车公司向南通某橡胶公司购买衬带及自行车内胎,总计37054.9元,次年3月初自行车公司即将货款汇至橡胶公司银行帐户。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疏忽,3月底又汇出同样数额的货款。发现失误后自行车公司即多次与橡胶公司电话联系,要求退还多付货款,但橡胶公司一直拖欠不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行车公司一纸诉状将橡胶公司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之间于2004年11月间发生买卖关系属实,因双方没有订书面合同,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橡胶公司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开具增值税票一并交自行车公司,2005年3月初自行车公司汇出37054.9元至橡胶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结束,同月底因财务人员疏忽又汇出37054.9元至橡胶公司帐户,后虽多次与橡胶公司电话联系要求返还,但橡胶公司未予返还,且庭审期间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子系另一笔数额相同的货款,故法院对自行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橡胶公司立即返还自行车公司货款370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