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2000元仅在刑事立案起点上,只要认罪态度好,通常能判缓刑,但有人却被判了实刑。5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功德箱”引发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25岁的刘某系海安县某镇农民,只有初中文化。自2010年以来,刘某已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夺罪,先后二次被法院判刑。然而,其知错不改,再次踏入雷区。

  2013年11月的一天晚间,刘某纠集秦某等四人,至海安县海安镇广福禅寺,由胡某望风,翻墙入寺,采用撬锁等方式窃得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898元。2013年12月4日晚,刘某再次纠集秦某等人,采用类似方式,窃得广福禅寺“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230元

  2014年12月,警方办理秦某等人盗窃案过程中,发现刘某作案嫌疑。电话通知刘某后,刘某主动至警方投案。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佛门乃清净之地,修心向善系本源追求。香客甚至生活中的恶人向“功德箱”投款,都为求得一份安心,故在寺庙等特定场所对人德行提出更高要求。敢于盗取“功德箱”钱款,某种意义上直证了一个人主观恶性之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尽管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仅在刑事立案起点上,考虑到作案地点,加之前科在身,法院对其适用实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