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宝堰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都系“90后”,2007年原告许某和被告魏某在读职高时恋爱,偷尝禁果并育有一女。现因被告魏某即孩子父亲不愿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方将其告上了法庭。

 

许某和魏某都是199110月日生的,这样的巧合让双方在同一所初中读书时就觉得很有缘,彼此产生了好感。20068月,两人又一同进入某职高读书,在校期间两人开始谈恋爱并偷偷在校外同居。20072月,刚满16周岁的许某发现自己怀孕,二人不敢告诉家里。直到许某怀胎八个月时,学校发现了许某身体的变化,调查后做出了开除二人的决定,此时双方家长才知道自己的孩子犯下的错误。当年129日,在双方家长的看护下,许某在医院生下女儿魏小某。因许某和魏某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魏某家人对许某承诺,许某和孩子都住到魏某家,等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就去领取结婚证。但从小娇生惯养的许某和魏某父母冲突不断,做完月子后许某就女儿魏小某回到娘家,魏某上门接她回家时她也置之不理。自此,双方矛盾越来越大。2008年开始,辍学的魏某开始到外地打工,渐渐和许某断了往来。

 

随着魏小某年纪的增长,日常生活所需的花费也逐渐增多。许某无力承担,多次向魏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但魏某在外打工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勉强能够度日,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今年3月,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魏某支付女儿魏小某的抚养费。

 

宝堰法庭受理该案后,电话联系魏某到法庭参加诉前调解。魏某到法庭后对原告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和请求都没有异议,但表示没钱,且自己年纪还小,在家做不了主,需要回家跟父母商量。法官同意魏某回家商量,此后,魏某就销声匿迹,电话也不接听。在诉前调解不成功的基础上,法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开庭时,魏某到庭,法官对魏某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庭审调解阶段,法官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做工作,通过深入的辩法析理,终于使双方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找到了共同点,达成到调解协议,魏某承诺会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十六、七岁本该是在校努力学习、在家接受父母宠爱的年纪,然而许某和魏某因为自己的年少冲动和不顾一切,提前承担了为人父母的责任,当初不顾一切吞下的禁果,如今变得无比苦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