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企业投产进展 法院依法先予执行
作者:建执宣 发布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85
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妨碍企业投产进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先予执行,确保了企业的早日投产达效,保障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原告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4月5日法院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将新厂方按期完工,已逾期多月,致使新厂房建设处于停工状态,同时被告拒绝将施工机械、设备等撤出施工场地,导致新承建商无法进场施工,已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投产进展和生产经营,要求法院先予执行被告立即撤出施工场地并交付未完工的厂房。原告对先予执行申请提供了担保。
法院对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承建的厂房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8日,但直至法院立案审理,被告未能完工,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被告现在拒绝将机械设备撤出施工场地,导致和原告已签订新的承建合同的建筑商无法进场继续施工,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投产进展,如果不予以先予执行,原告的生产经营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法院遂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将机械设备撤出场地和交付未完工厂房。
为了确保先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建湖法院两位副院长、执行局长、民一庭长带领本院审判、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执行现场,现场会办,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 审判、执行人员也多次和被告谈话,做法律宣传和说服工作,但被告拒绝履行先予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5月25日上午,建湖法院依法启动先予执行实施方案,指挥组、实施组、思想组、警戒组、协调组各组成员立即各就各位、各行其职。指挥组现场指挥处理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实施组成员协同公证人员的立即对被告在施工场地上的机械、设备等物品进行拍照、登记、造册、移交。思想组与被告面对面地做思想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警戒组疏散现场围观的村民,维持现场秩序。协调组及时协调各小组工作,做好信息传送、后勤保障工作。经过全体人员近一天的忙碌,终于将被告的机械设备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未完工厂房顺利交付给原告。至此,先予执行工作取得圆满的结果。
先予执行工作一结束,在现场等候的新建筑商的施工人员、设备,立即投入到施工场地,对未完工的厂房继续进行施工,争取企业早日投产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