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周某和曹某均是海安县雅周镇东娄村的村民。两人经人介绍后订婚,2009年腊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125日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爱好等方面的缘故,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正常在娘家居住,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原告周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曲塘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曲塘法庭曹凤刚副庭长受理该案后,认识到该案的处理,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与恢复比强调非黑即白的裁判重要的多。首先,离婚案件是亲情与怨恨之间抉择的感情纠葛,诉讼当事人主体之间掺杂着爱与恨。本案当事人之间又存在同村村民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关系发生变动,对两个家庭的其他成员甚至是左邻右舍都会有着极其密切的牵连性。其次,古语云“家丑不可外扬”,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夫妻私生活的敏感内容,当事人都希望可以将纠纷的获知范围缩小,更何况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邻。从息纷解纠的角度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曹庭长果断决定以指导东楼村妇联主任、民调主任联合调处的方式审结该案,并以此为契机,对雅周辖区内民调主任、妇联主任进行调解技能培训。

   

79日上午,周某诉曹某离婚纠纷调解工作正式开展。该案由东楼村民调主任、妇联主任受托调解,曹庭长指导调解,各村民调主任、妇联主任观摩调解,工作也取得了县妇联、雅周镇政府、雅周镇司法所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经过两个小时的调处,案件的争议点集中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金额问题。由于调解人员对于当事人双方情况相对熟悉,加上法庭指导调解工作扎实,被告及家属的情绪趋于缓和,逐渐认识到原告周某只是一位普通农民,务农收入是其全家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因此对被告的赔偿问题做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交付了赔偿款2000元。原、被告双方平静分手,该案圆满解决。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曲塘法庭在率先构建片区法官、老舅妈调解网络同时,充分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发挥各方力量参与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巧妙化解一起乡邻离婚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今后关系尴尬的局面,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