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全国很多城市开始执行限购政策,对二手房交易产生了较大影响,由此引发了大量购房合同纠纷,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8月28日,胡先生与李女士在花桥某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胡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位于花桥某一楼盘的房产。签订协议当日,胡先生即向李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之后双方未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胡先生也未向李女士支付首期房款。2016年10月4日,苏州市政府发布房地产交易限购政策,胡先生表示由于自己外地人,在苏州地区不再享有购房资格,因此于2016年10月6日将原准备购买李女士房产的钱款在苏州外另购买了一处房产,并联系李女士解除合同,但李女士认为胡先生是故意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无奈胡先生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女生表示:“虽然在10月4日苏州政府发布的限购政策使得胡先生不再有购房资格,但是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又于2016年10月20日发布了一份告知书,其中明确载明了对于10月4日0:00之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存量房买卖,按老政策执行,所以我们这种情况根本不受限购影响,胡先生完全可以按照老政策购买的,我也把这个信息告知了胡先生,但是他却拒绝继续履行之前签署的居间协议,因此我觉得是胡先生违约了。”

     法官审理后认为,在苏州限购政策出台、昆山细则明晰后胡先生仍然满足购房条件,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居间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居间协议的约定,因此驳回了胡先生要求返还10万元定金的请求,同时由于胡先生不愿意继续履行,且涉案房屋仍未登记过户,判决该协议解除。后胡先生不服昆山法院判决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又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契约精神。在本案中,当地限购政策发布时涉案居间协议尚具备履行条件,但胡先生却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不能履行,同时胡先生又将准备购房的资金用作他处购房,证实了胡先生有履行能力但不愿意履行与李女士的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同时判令解除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