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江苏省宿迁中院民二庭通过10余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妥善解决了一起矛盾极易激化的招商引资企业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宿迁市日新气体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顺达铸造有限公司于20031122签订由日新公司向顺达公司供应工业氧气,顺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的供用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氧气质量以及付款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顺达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日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顺达公司赔偿其为履行合同而铺设的管道损失和相关损失(可得利益)共计100余万元。这两家公司都是在当地有影响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发生纠纷后双方情绪激动,见面即争吵,相互指责对方违约,对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招商引资工作隐隐带来负面影响。主审法官先后10余次分别做原被告工作,4次召集调解,不断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希望他们从有利于宿迁市的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发展处理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工作精神所感动,日新公司主动接受顺达公司以24万元汇票和1万元现金即时履行方案。至此,一起矛盾较大、情绪对立、引起市领导高度重视的招商引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民商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宿迁这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健康有序与否。宿迁中院民二庭在民商审判中,坚持公正司法、严肃司法,公开审判,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指导民商审判工作,同时体现司法的亲和力,注重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坚持用宽容心、同情心和爱心,以宽广的人道主义胸怀对待当事人,以优良的司法礼仪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民商事法官此前就调解理念、调解价值、调解方法等方面进行充分研讨,达成共识:调解工作应提前介入,即在庭审前,就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缓解对立情绪;庭审中,查清事实,由主审法官阐明法理,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和解;同时,庭后调解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可能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自愿和解。为尽量避免权利人以后再次申请执行的诉累,民二庭针对调解工作提出调解、履行并重的意见,要求当事人能当场兑现,然后再签收调解书。即使对于分期付款的,主审法官应作必要跟踪监督,配合权利人,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在调解中,要灵活进行,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面对面调解,也可以背对背调解,必要时可以借助外部力量促成和解,做到“审结一案,稳定一方”,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

今年一季度,宿迁中院民二庭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43.6%,其中即时自动履行的占21.2%,自动履行金额达506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