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充分发挥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近年来,溧水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调解案件执结率。2005年,该院调解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件425件,执结349件,执结率达82%2006年,调解结案后进入执行和谐案件343件,执结305件,执结率达89%,调解案件执结率逐年上升。分析该院调解案件执结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调解活动,坚持依法调解。在调解活动中,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调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的现象,坚决杜绝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以判迫调等现象的发生。在调解过程中,既注重调解的法律效果,又注重调解的社会效果,使调解能够真正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

二是强化业务水平,提高法官素质。该院积极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培训活动,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案例讲评等方式,加强法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法官的调解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在调解案件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在执行工作中,通过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力求人性化执行。

三是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该院针对调解案件的特点,充分利用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借助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集中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现金偿还与以物抵债相结合。对具有履行能力和条件而不自觉发行协议的当事人,做耐心说服工作,促其自觉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同时,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结案的小标的案件的当场兑现率。

四是重视调执结合,创造执行便利。该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履行方式的可行性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在裁判文书中合理确定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期限和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有针对性地采用附条件的调解方式,提高义务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自觉性。同时尽可能准确地收集被告方的住所地、财产状况和财产结索等信息,为执行人员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