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2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货款的诉讼请求。这是该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的首例判决。

 

201255日,一家生产电子器材的电路板公司起诉本市的一家电脑公司。电路板公司诉称,2010年至2011年间,电路板公司向电脑公司供应柔软电路板,双方一直通过电脑公司下订单的方式进行交易。20111030日,电路板公司开给电脑公司一张价税金额为12549.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柔软电路板,电脑公司一直未付货款。由于公司搬家时订单和送货单都已经丢失,电路板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电脑公司所订的柔软电路板,要求法院判令电脑公司支付货款12549.32元。经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且被告电脑公司已抵扣了该发票。

 

电脑公司辩称,原告电路板公司没有提供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或订单,仅有一张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经收到货物并且未付货款。自己虽然收到了该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抵扣,但是并没有收到原告电路板公司的货物,原告电路板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向自己交付了货物,自己也不存在未付货款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电路板公司以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税款抵扣事实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并且已向被告交付货物,由于被告电脑公司不认可,原告电路板公司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电路板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向电脑公司交付了货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电路板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材料来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并不统一,有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就可以证明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0127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对此,法官建议,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材料。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卖人仅凭增值税发票将难以主张货款。

 

【法规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