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全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作者:金箫妍 发布时间:2007-04-11 浏览次数:1393
本网常州讯:今年,金坛法院积极配合、协助金坛市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近日,金坛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要求在全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六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根据要求,在六种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六种情形是: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单独或附带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的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除去这六种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外,金坛市政府和法院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诉讼活动。
正职负责人出庭次数不得少于50%
根据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实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代为出庭应诉,但是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全年出庭次数不得少于50%。
执行不力将面临通报批评
金坛法院将加强同金坛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金坛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局将对“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严重的还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