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沭阳县种子经营户花某将在某农业技术服务公司经营部购买的“优质稻种”卖给63户农民,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花某在先行向农户支付赔偿款后,将该经营部告上了法庭。314,宿迁中院二审对此案调解结案。

20063月以来,花某分10次在被告处购买了“9418稻种”274斤,其中241斤为劣质稻种。据说明书说明该稻种“在适宜地区一般亩产650??700公斤,高产达750??800公斤”。原告将该稻种出售给本县63户农户种植后,发现稻子根本不结穗或少结穗。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种子是假冒“9418稻种”,其理论单产仅为287.8公斤。后原告以每亩505公斤的产量、每公斤1.5元的价格向各农户先行赔偿,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双方因协商未果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241斤“9418”水稻种是假冒产品,原告将该批稻种出售给农户,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已由原告按每亩505公斤、每公斤1.5元的价格向农户进行赔偿,没有超过该稻种说明书中的产量。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辩称应按当地平均每亩454公斤的产量进行赔偿,依法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沭阳县某农业技术服务公司经营部赔偿原告损失40367.75元,其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种子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宿迁中院部分采信了当地水稻平均亩产为454公斤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某种子经营部赔偿被上诉人花某33000元,2007319日前给付20000元,619日前给付13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