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档案资格认证制度对我国档案建设的启示
作者:孟吉祥 陈云青 发布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737
目前,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对外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现状的介绍,对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提出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几点意见。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简称NVQ) 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 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我国建立了诸多各行各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和就业准入制度,这些工作领域的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我国档案行业设立了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等系列专业职称,使得我国的档案从业人员进一步的向更加专业化程度迈进。但是,从目前我国档案行业从业人员来看,其职业的认证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漏洞。其认证的模糊性与宽泛性导致了档案人员组成结构的失衡,致使大量的档案工作岗位为一些非专业的、不具备档案工作资格的人员所占据,使得档案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下,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档案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立足于我国档案行业现状的档案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外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现状
在西方国家,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也逐步的形成,并不断地趋于完善。美国是较早实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国家之一。1989年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成立了持证档案工作者学会,开始负责启动并实施档案工作者证书计划,在当年全美档案工作者年会上正式成立了“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学会”(Academy of Certified Archivists, ACA),标志着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正式确立。ACA是一个非盈利的、自愿和独立的资格鉴定机构,它通过对申请者进行考试审核等程序,合格之后证书申请者才能得到档案职业资格证书。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考试制,考试由ACA进行组织,考试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试内容主要来源于ACA颁布的“角色描述”,2003年颁布的“角色描述”将职业档案工作者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知识分为7个部分,每个领域下面都列出了一系列需要完成的任务和所需的知识。美国ACA提供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终身认证,它需要进行定期的再认证。根据ACA的规定,获得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工作者每过五年还必须再接受一次资格再认证的考核。
在意大利的公共制度中,传统的医药和法律行业以及心理专家和社会工作者,都必须在专业学会的框架内接受法律的管理。尽管意大利国家档案学会和其他档案组织建议必须通过法律建立等级制度并成立文化遗产专业学会的法案未获得通过,但是意大利国家档案学会建立了保证专业资格的协作性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档案工作责任标准,明确了各个工作专业级别的指标。该评价标准明确指出了一位标准的档案工作者在教育、专业培训和经验等方面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意大利的档案专业水平的认证方法为档案行业人员专业化提供了一个可依据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标准。
英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可以说是另辟蹊径,20世纪40年代英国成立了档案工作者协会,到了70年代早期,协会成立了培训委员会,该委员会也负责开发协会自己的证书教程——即针对档案从业者的远程培训。20世纪80年代,协会决定针对大学课程建立“认证”体系,即对入学条件、实践经验和教学大纲进行审查。未经协会承认的大学档案系毕业生不能成为协会的注册会员,这样对于档案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有利于档案行业的专业化程度的发展。
二、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现状
总体来讲,我国档案资格认证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上尤其是档案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我国上海于2004 年1 月1 日起实施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预示着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起步。除此之外,连云港市在《连云港市档案局馆年度目标管理暨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中已经有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初步规定;河南省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2005 年11 月也首次实行以考代评。自1993 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以来,我国又先后颁布了《劳动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建成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法律体系。在图书情报的工作领域,出版发行行业已率先开展了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已进入中国图书馆界的议事日程,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科学调查研究 。这些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已初具雏形,为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国内环境。此外,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施也为我国推行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三、国外档案资格认证制度对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几点启示
1、加强档案建设的专业化程度,实现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与档案高等教育的融合
受限于我国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发展,我国各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由于我国目前的教育水平与特殊的教育体制,使得高等教育的理论与专业工作实践严重脱离。就我国档案行业来说,其真正受过档案专业教育的档案从业人员占其总成员数量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受过档案专业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却被档案事业机构拒之门外,替而代之的是很多缺乏档案理论知识的从业人员。因此,调整我国档案机构从业人员的组成结构成为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立的一个必经之路。笔者认为,必须加强档案建设的专业化程度,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对非档案专业的档案从业人员先进行培训, 通过考试, 然后上岗, 要想获得各层次职业资格, 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使得档案人员通过不断地学习、实践,提高自身档案素质。
2、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职业资格考核体系
我国档案工作领域尚未建立专业化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有关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职称方面的两个规章——《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实行条例》(1986年)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均未涉及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容。目前,档案从业人员缺乏全行业统一的上岗资格标准,档案工作岗位缺乏职业准入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档案馆等部门不存在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些省市开展了资格上岗的培训与考试,但其考核和鉴定缺乏较严格的标准,其结果往往是让那些非专业人员极轻易地获得专业职位。因此,从我国档案工作实际来看,应当由中国档案学会和各地方档案学会牵头,担任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执行者,并聘请社会各界的著名档案学者、资深档案工作研究人员,共同制定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标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档案职业资格考核体系。
3、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法律保障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都有强有力的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如日本从1947 年到1974年近30 年间, 在建立产业、行业立法的同时特别注意将职业资格规范写入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职业名称的定义、受控制的专业行为、注册资格的条件, 而且还规定了政府行业主管的职责, 专业性学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的成员资格、任期、补贴与开支等, 使职业资格的管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国情, 在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关于职业资格规范的法规体系的情况下, 要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可以先通过档案专门法律法规制定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基本纲要, 然后制订具体的实施内容和方法。我国档案法对档案人员从业、任职以及专业地位并未有明确要求与规定, 只有部分省市, 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在本省档案管理条例中规定档案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制定相应的国家制度并写入档案法, 是国家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
总体来说,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我国基本的国情与档案行业的发展态势,也要积极去借鉴吸取西方发达国家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小丽.关于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探讨[J].档案与建设,2006(3).
2、 黄力.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思考[J]北京档案,2006(1) .
3、谭必勇.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J].中国档案,2004(9).
4、秦珂.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初探[J]档案.2006(4).
5、秦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注意的问题[J].兰台世界.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