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贡献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肩负着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减压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法官手中有很大的权力,也有很大的责任。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应该的、必需的。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的物质保障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司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的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担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合理

1、合法。合法性要求一切司法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规定。二是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尽管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法服务的,但是它有独立的价值意义,违反程序法也就是违法。三是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官不能死扣法条、机械司法。

2、合理。合理性要求是指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律体系再健全、法律条款再完善,也不可能穷尽人类社会的所有行为、所有社会现象,法律之所以要及时的废、改、立,缘由亦在此,何况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法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就是失职、渎职。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案件本身的情况与处理结果要相当;三是同样的案件情形要同样处理,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是一条宪法原则,又是一条程序法律原则。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司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2、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对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不但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给予人文关怀。

(三)及时有效

迟来的公平正义就是非公平正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就是效率经济。据此,最高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及时高效是检验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案件处理越及时越迅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够防止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及时得到恢复,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治,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司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从而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三是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克服司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失去监督就必然产生腐败,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司法者良好的政治思想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够的。程序公正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即对权力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