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他们原本是朋友关系,因为借钱发生矛盾,最后对簿公堂。一个说,我根本就没借过她的钱,我们是情人关系;一个说,他给我写的借条丢了,我有录音为凭。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才查了个水落石出。

朋友借钱

陈文英是收费站的一名收费员,张晓东则是一名私营企业主。2004年9月底,陈文英通过张晓东的徒弟认识了张晓东,后来双方在一起吃了一次饭,彼此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朋友。

2004年11月25日,张晓东的驾驶员出了车祸,急需一笔钱救急,于是就找到陈文英借钱。当时陈文英的手里没有多少钱,就把当天当班收的管理费再加上借她二哥的8000元一并交给了张晓东,张晓东拿到钱后就给陈文英写了一张欠条。

2005年1月快到春节时,张晓东又说有急事问陈文英借了2000元,并当场写了欠条,说过几天就还。可是,就在春节期间,陈文英在逛街时一不小心钱包被小偷偷走了,包内那张8000元的欠条正好也在包里被偷,从此也就为这对好朋友日后反目埋下了祸根。

无奈录音

钱包丢了,没了欠条,那借出去的8000元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下可就急坏了陈文英。为此,陈文英多次找张晓东要钱,并将钱包和欠条被小偷一起偷走了的实情告诉了张晓东。可没想到事与愿违,陈文英不仅没有要到钱,反而再找不到了张晓东,有时即便找到了,他也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反正就是拖着不给。无奈之下,陈文英只好选择了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

2005年7月7日,陈文英通过电话向张晓东催款,张晓东说:“我给你讲,你别急,你给你家大哥也说一声,到时候我反正连本带息该怎么付就怎么付,现在我手头有些紧,暂时没钱周转不过来,等周转过来了马上就先给你,好吧?”

陈文英:“行行……不就10000多块钱吗,现在是7月7号,到8月份就差不多了吧?”

张晓东:“几月份?你说什么?这样吧,具体时间也不好说,那就在八月十五之前吧。”

不过,八月十五早过了,张晓东依然没有主动还钱的意思,而陈文英的大哥却又急等着用钱,问陈文英能不能赶快把钱还给他。就这样,陈文英被夹在中间两头不得好。

2006年2月18日,陈文英通过公用电话与张晓东联系让张晓东还钱,张晓东又说:“我那会儿不是跟你说了吗,最迟4月份给你,你怎么能那么急呢?”

陈文英:“哎哟,还要到4月份,这都推迟了一年了还不说,就那10000块钱你能真的没有吗?我觉着,我都不大相信你连10000块钱都没有。”

张晓东:“我跟你讲,我一分钱都没有。真的,我可难了,你知道不,我现在连吸烟的钱都困难,我差点给玩死了都。”

陈文英:“我都觉着啥不,你干这么大修机子、修机械的活,我觉着10000块钱搁你手里不算啥,你看你这又都推有一年了。”

张晓东:“我再怎么弄都是空城计,看上去架子大,有什么用,还不如路边上摆小摊的收入多来。”

陈文英:“你看你这事弄的,你当时说你急用8000元,俺说不给你又怕你出事,派出所、法院都来逮你。既然你这样说了,我因为没有那么多钱,又向我二哥转了3000元凑够8000元给你,这是2004年11月份借的吧?你说2005年3月份就还,可直到现在都是什么时候了?”

张晓东:“我尽一切努力尽快还,你放心好了,好不?”

就这样,从2005年3月到2006年2月,陈文英找张晓东要钱的次数就不说了,仅录音就有十余次。2006年10月14日,万般无奈之下,陈文英一纸诉状将张晓东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陈文英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被告张晓东以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急需现金赔偿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三个月内付清。2005年1月,被告以购买设备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时又一次保证于2005年3月连本加息以及上次借的8000元一并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晓东在接到诉状副本后辩称,被告确实借过原告的2000元至今还欠着没还,但没有向她借过8000元,因而只同意偿还写过欠条的2000元。

2006年10月22日11月13日2007年1月14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陈文英诉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陈文英向法庭提交了电话录音以及根据录音整理的材料各一份。

在法庭上,当张晓东得知陈文英每次向他要钱时都录了音后,张晓东勃然大怒,咆哮着说:“她还给我录音,真卑鄙!我就只欠她2000元,那8000元钱让她拿欠条来!我不认,我就只欠她2000元,她五年后再等着拿吧!”两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吵,被法官及时地予以制止。

在此后的庭审中,张晓东一再说他们俩有不正当关系,平时我花她的,她也花我的,并称其曾承诺给她买化妆品,她要5000元,而他则认为5000元不吉利,要给她8000元,但这绝不是借她的钱。张晓东称,我只借过她2000元,没有借8000元,也从未给她打过条子。对此,陈文英称张晓东这是在侮辱她,是不能接受的。陈文英说无论是在张晓东的家里还是在电话里谈的时候,他都没有否认借这个钱,后来知道录了音,他才恼怒的。当时他的车出了车祸,要借8000元现金应急,这在录音中提到了他也没有否认,这不就更加印证了他确实借了8000元了吗?

依法讨回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朋友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借过款项。2006年3月14日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及与被告之间谈话的录音证据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欠原告10000元。被告张晓东只认可写有欠条的2000元,对另外8000元,辩称因和原告之间曾有不正当关系,许诺给其8000元,但从未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告陈文英对此予以否认,主张2004年11月被告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书写过借据,后原告将该借据不慎丢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时,已将双方的通话予以了录音,从录音证据中可以证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1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被告来开庭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本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通过手机和固定电话先后11次与被告通电话或当面对质并录音,且录音证据经当庭播放后,均证实是被告张晓东本人的声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可欠原告2000元,对另外所欠8000元,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能证实借款形成的原因及具体数额,被告在与原告数次催要的谈话录音记录中,对原告要求其偿还10000元的主张,从未予以反驳,也未提及双方曾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另外,在法官向被告送达谈话时,被告在未知原告对其录音前,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没有表示异议,只是对还款期限要求再宽限,后得知原告给其录音,认为原告采取的方式卑劣,遂改口只认可2000元欠款,对原告没有书面借据的8000元不予承认。综合分析,原告所举证的录音材料及被告本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除被告书写欠条的2000元债务外,另有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2007年1月14日,法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英欠款10000元,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到录音证据的认定问题。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庭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所直接反映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取得的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则法庭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遭被告拒绝给付后,采取通过电话等方式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多次通话形成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法庭依此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