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靠录音打赢一场官司
作者:赵克 何雪钧 吴学东 发布时间:2007-03-05 浏览次数:2484
本网徐州讯:他们原本是朋友关系,因为借钱发生矛盾,最后对簿公堂。一个说,我根本就没借过她的钱,我们是情人关系;一个说,他给我写的借条丢了,我有录音为凭。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才查了个水落石出。
朋友借钱
陈文英是收费站的一名收费员,张晓东则是一名私营企业主。2004年9月底,陈文英通过张晓东的徒弟认识了张晓东,后来双方在一起吃了一次饭,彼此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朋友。
2005年1月快到春节时,张晓东又说有急事问陈文英借了2000元,并当场写了欠条,说过几天就还。可是,就在春节期间,陈文英在逛街时一不小心钱包被小偷偷走了,包内那张8000元的欠条正好也在包里被偷,从此也就为这对好朋友日后反目埋下了祸根。
无奈录音
钱包丢了,没了欠条,那借出去的8000元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下可就急坏了陈文英。为此,陈文英多次找张晓东要钱,并将钱包和欠条被小偷一起偷走了的实情告诉了张晓东。可没想到事与愿违,陈文英不仅没有要到钱,反而再找不到了张晓东,有时即便找到了,他也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反正就是拖着不给。无奈之下,陈文英只好选择了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
陈文英:“行行……不就10000多块钱吗,现在是7月7号,到8月份就差不多了吧?”
张晓东:“几月份?你说什么?这样吧,具体时间也不好说,那就在八月十五之前吧。”
不过,八月十五早过了,张晓东依然没有主动还钱的意思,而陈文英的大哥却又急等着用钱,问陈文英能不能赶快把钱还给他。就这样,陈文英被夹在中间两头不得好。
陈文英:“哎哟,还要到4月份,这都推迟了一年了还不说,就那10000块钱你能真的没有吗?我觉着,我都不大相信你连10000块钱都没有。”
张晓东:“我跟你讲,我一分钱都没有。真的,我可难了,你知道不,我现在连吸烟的钱都困难,我差点给玩死了都。”
陈文英:“我都觉着啥不,你干这么大修机子、修机械的活,我觉着10000块钱搁你手里不算啥,你看你这又都推有一年了。”
张晓东:“我再怎么弄都是空城计,看上去架子大,有什么用,还不如路边上摆小摊的收入多来。”
陈文英:“你看你这事弄的,你当时说你急用8000元,俺说不给你又怕你出事,派出所、法院都来逮你。既然你这样说了,我因为没有那么多钱,又向我二哥转了3000元凑够8000元给你,这是2004年11月份借的吧?你说2005年3月份就还,可直到现在都是什么时候了?”
张晓东:“我尽一切努力尽快还,你放心好了,好不?”
就这样,从2005年3月到2006年2月,陈文英找张晓东要钱的次数就不说了,仅录音就有十余次。
对簿公堂
陈文英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被告张晓东以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急需现金赔偿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三个月内付清。2005年1月,被告以购买设备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时又一次保证于2005年3月连本加息以及上次借的8000元一并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晓东在接到诉状副本后辩称,被告确实借过原告的2000元至今还欠着没还,但没有向她借过8000元,因而只同意偿还写过欠条的2000元。
在法庭上,当张晓东得知陈文英每次向他要钱时都录了音后,张晓东勃然大怒,咆哮着说:“她还给我录音,真卑鄙!我就只欠她2000元,那8000元钱让她拿欠条来!我不认,我就只欠她2000元,她五年后再等着拿吧!”两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吵,被法官及时地予以制止。
在此后的庭审中,张晓东一再说他们俩有不正当关系,平时我花她的,她也花我的,并称其曾承诺给她买化妆品,她要5000元,而他则认为5000元不吉利,要给她8000元,但这绝不是借她的钱。张晓东称,我只借过她2000元,没有借8000元,也从未给她打过条子。对此,陈文英称张晓东这是在侮辱她,是不能接受的。陈文英说无论是在张晓东的家里还是在电话里谈的时候,他都没有否认借这个钱,后来知道录了音,他才恼怒的。当时他的车出了车祸,要借8000元现金应急,这在录音中提到了他也没有否认,这不就更加印证了他确实借了8000元了吗?
依法讨回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朋友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借过款项。
本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通过手机和固定电话先后11次与被告通电话或当面对质并录音,且录音证据经当庭播放后,均证实是被告张晓东本人的声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可欠原告2000元,对另外所欠8000元,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能证实借款形成的原因及具体数额,被告在与原告数次催要的谈话录音记录中,对原告要求其偿还10000元的主张,从未予以反驳,也未提及双方曾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另外,在法官向被告送达谈话时,被告在未知原告对其录音前,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没有表示异议,只是对还款期限要求再宽限,后得知原告给其录音,认为原告采取的方式卑劣,遂改口只认可2000元欠款,对原告没有书面借据的8000元不予承认。综合分析,原告所举证的录音材料及被告本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除被告书写欠条的2000元债务外,另有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到录音证据的认定问题。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庭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所直接反映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取得的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则法庭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遭被告拒绝给付后,采取通过电话等方式录音的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原告与被告多次通话形成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法庭依此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