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该有“君子之道”
作者:闫君 发布时间:2007-03-02 浏览次数:3571
法官这种职业历来被“神圣”的光环笼罩着,“正人君子”作为法官的代名词常常被百姓认为。人们把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正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极高,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那么比照《论语》的说法法官的“君子之道”应该具备什么标准呢?笔者以为其标准如下:
首先,法官应该是心有“法度”之人。亦即法官应该是主持公道的人!法官是司法着,更是守法者。打铁先要本身硬:用法约束别人前提是自己已经受到了法的约束。人间最不缺的是什么?是公道,因为公道自有人心在,法律就是按照人世间已经普遍存在的公道来设计的;人间最缺的是什么?也是公道,因为公道最容易被少数人玷污,被遮蔽,被篡改,被剥夺。法官就是按照法律主持公道,定纷止戈;对坏人罚当其罪,罪当其罚;对好人还其自由,给予清白。当然,法律也有不公道时候,但那是立法的问题,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时候,法官只能依法判案。
其次,法官应该是有“恒心”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恒心与定力,“恒心”是做法官的前提,多一点恒心,就多一份执著,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坚持,亦即要求法官做一个独立中性的人。天下最不独立中性的是孩子的母亲,最应该不偏不倚的则是法官。法官眼中只应有法律,不应有偏袒。法官最不应该向权力低头;最不应该摧眉折腰事权贵;最不应该偏袒一方当事人。西谚有云:“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是沉默的法官”;马克思也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独立中性的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影响,除了法律,任何东西在法官眼里都不存在;应该忠于内心良知,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再次,法官应该有博爱的胸怀。法官处理案件一方面与当事人个人打交道,另一方面还要顾及社会利益,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官需要钝化社会矛盾,做到社会效果语法律效果的统一结合。这就要求法官应该有博爱的胸怀,应该有“司法为民”的态度。法官原本只需要使自己的判决无懈可击,不用去考虑败诉当事人压抑甚至激愤的情绪,但博爱的胸怀要求法官应有这样的准备:一次次的解释,一遍遍的劝导,直到当事人理解了法律,理清争议,理顺怨气;法官原本只需要对照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判,不用过多的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但是博爱的胸怀要求法官不辞劳苦,四处奔波,直到当事人达成调解,避免诉讼可能导致了两败俱伤;法官原本只需要完成份内的审判任务即可,不用去管案件之外的是是非非,但是博爱的胸怀要求法官善于做是做一名倾听者,用自己的诚挚、真情和耐心换取当事人的心悦诚服。
总之孔子及他的《论语》距离我们有两千多年了,但其“君子之道”离我们并不太远。西方也有哲人曾说,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这与孔子的“君子之道”由异曲同工之妙。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应当促进公众对司法正当性的信任,法官应当谨言慎行,避免不当言行,亦即遵守法官的“君子之道”才能公正司法,也才能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