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领执行款不还被拘15天
作者:樊静 江荣 发布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587
指望代理人打赢官司早点拿回借款,没想到代理人代领了执行款却始终未还。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对代理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2009年初,王某因与人发生经济纠纷起诉至法院,委托李某为其诉讼期间的代理人,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给付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对方却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又委托李某担任其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人,并将授权委托书交至法院,委托书载明授权内容包括代为承认、追加、变更、放弃民事权利、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2010年2月,法院立案执行,并执行到位30000元。3月,法院将执行到位的30000元案款发还给了李某,李某出具收条代收了30000元案款。此后,李某一直未将代收的30000元款项转交给王某,王某几经所要无果,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30000元。2010年8月,法院判决后,李某仍未主动归还代领的30000元款项,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李某称自己不给王某执行款,是因为王某在委托自己代理其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时因代理费产生分歧,之后李某与王某一直没有谈妥代理费,李某则认为正好拿王某的30000元案款冲抵自己的代理费用。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找李某进行调解,但李某一直迟迟不肯归还王某执行款,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于王某未支付的代理费,王某应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应该擅自做主将执行款冲抵自己的代理费。然而李某无感于法官的说理,偏执地认为王某不付代理费,自己有权以其执行款冲抵,并表示拒绝归还王某的执行款。
最终,法院对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