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日下午,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联合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司法局、区妇联等八家单位在鼓楼法院召开信息发布会,率先在全市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这项创新举措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依据。

 

所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其委托一名适当的成年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其诉讼权益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有时不愿或不能到场,这对于司法机关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情况、家庭环境、品格认证的调查和轻、缓刑量刑考察及诉讼权利保护等都十分不利,也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甚至使得涉案未成年人不具备缓刑条件,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随着近年来本市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日益增大,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诉讼权益,鼓楼区法院一直致力于对此类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并联合区政法及相关单位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共同进行改革探索,搭建起更加广泛的维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平台,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更细微保护。

 

信息发布会上,鼓楼区公检法司等九家单位领导会签了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素质能力、担任条件、履职权利义务及司法机关适用情况均提出了要求;该规定还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不受非法干预,发现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控告”;“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到的、有碍侦查的、身份不明的、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应当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内容。

 

信息发布会上与会领导还向鼓楼区首批合适成年人颁发聘书。

 

在记者采访时,鼓楼区法院院长谈到,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庭前介入具有抚慰安定功能。合适成年人审前介入,能够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隔阂,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焦虑和紧张情绪有效建立他们对审判活动的信心。

 

二是庭审参与的疏导监督功能。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活动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的障碍,在庭审中“穿针引线”恰当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形成和缓的庭审氛围;合适成年人“准家长”的身份对司法活动中的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损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强化了司法各机关、各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三是庭后释法的关怀指引和教育感化功能。合适成年人开展对未成年犯的庭后释法、教育感化,可以帮助他们矫正解决因有罪判决可能引发的心理问题、确定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四是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判后帮扶矫正,实现了促进公平司法的功能。合适成年人以“准家长”身份参与帮扶矫正免除了法院对未成年犯有关监护条件的顾虑,杜绝了因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管理缺失而导致判决不公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