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流向社会公众的思索与实践
作者:卢宁 史华松 发布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919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功能是限制犯罪记录公开,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资料只在公、检、法、司机关内部流转,避免因犯罪记录引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犯的非规范性评价,形成“标签效应”。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未明确具体操作程序。苏州吴中法院立足深化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积极开展有益探索,自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该院共对32件案件的46名未成年犯开展了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中引入听证程序等做法成效显著,为进一步研究和推动形成科学规范的封存操作规程积累了有益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1]
一、厘清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
相关研究表明,对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是犯罪记录引发的非规范性评价及体现公众敌意和防范心理的“标签效应”。因此,需要一项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和限制犯罪记录流向社会公众,避免引发阻碍未成年犯再社会化进程的消极效应。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质和功能就是限制犯罪记录公开,做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资料仅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执行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掌握,确保只在相关机关内部流转,禁止掌握未成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和人员对外透露信息,避免因犯罪记录引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犯的非规范性评价,形成“标签效应”。当然,如何逐步恢复未成年犯的权利,如取消某些特定资格的剥夺或限制,真正做到“消灭前科”,则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中对特定任职资格的限制来实现,尚不能一蹴而就,并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所能承载和解决的问题。比如,《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消灭该任职资格的限制必须通过《教师法》的修订来实现。
二、苏州吴中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基本框架
(一)封存的适用范围及条件。首先,从主体上看,吴中法院规定封存适用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本地和外地籍未成年犯平等适用封存制度,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从犯罪类型看,构成特殊累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构成特殊再犯的毒品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对应的未成年犯存在刑法上的“前科”,考虑当前社会防卫的合理要求,上述几类犯罪应排除在适宜封存的类型之外。再次,就刑罚裁量情况而言,适用封存的刑度条件与《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条第二款相统一,对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开展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二)封存操作程序。该院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的启动程序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除前期少部分案件采用依申请启动模式外,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后期均按照依职权模式运行,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职权性规范更好契合。依职权封存的做法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判决时直接作出封存决定。第二种是根据案件需要在非监禁刑执行期间或监禁刑执行期满后进行封存,主要针对需要考察缓刑、管制考验期间或监禁刑执行期满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才能确定是否封存的未成年犯,由该院少年法庭组织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官、辖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及社区治调主任等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封存。听证会由承办法官召集主持,首先由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其入矫以来接受矫正教育及学习工作等具体表现;随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辖区民警、社区治调主任客观介绍未成年犯接受帮教和融入社区生活的具体情况,并就是否同意封存发表意见;之后,检察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及其罪后表现发表意见;其后,辩护人就是否封存及如果封存对未成年犯的帮助提出意见。最后,各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辩论,并由法官根据调查和听证情况,当场独任裁决决定是否封存。决定封存的,即时向所有参与听证的部门送达“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由于听证代表在发表意见时,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犯提出殷殷希望,提出改进建议,故听证程序本身还具备独特的教育功能,成为法庭教育功能的有益拓展和延伸。
(三)封存决定的执行
封存决定书作出后立即送达侦查、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人公开犯罪档案内容或信息。非经该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其刑事犯罪的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相关案件时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犯情况的各种资料。户籍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出具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犯罪情况。
三、苏州吴中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实效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理念上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关注他们更生的重要价值,淡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为涉罪未成年人撕掉犯罪标签并帮组其避免在心灵上留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消极心理。从该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效果跟踪情况看,负有限制犯罪记录公开职责的部门、单位均能够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42名未成年犯进入社会后,未出现犯罪记录引发负面和消极的非规范性评价,都能够顺利进入继续就读、参加工作甚至出国深造的良好成长通道(具体见上文列表),无一例出现由原先的偏差行为逆变为其他严重越轨或犯罪行为的情形,封存工作得到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人员的一致认同,实现了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的预期目标。例如,高明(系化名)是该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试点的一名受益者,刚满16周岁的高明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其至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因业绩突出,公司决定派遣其出国培训,但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无法成行。为此,该院迅速启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听证程序对封存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听证代表一致表示同意,该院及时作出封存决定,高明依据决定书顺利出国培训深造,得到新的提升与发展。
少年司法是保护少年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教育挽救、具有关键价值的最后一个环节。吴中法院将依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消除因犯罪记录引发对未成年人的消极评价,帮助更多的失足少年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1]法制日报、苏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均对吴中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做过专题报道。